本所王宝全律师代理的我市首例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纠纷及关联交易赔偿纠纷案,日前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王宝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三原告要求解散公司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宋某、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01年12月份投资成立了化工公司。2003年12月份,李某、宋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赵某,但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亦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只是书写了有还款计划内容之“证明”。
2006年3月,三原告以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为由,依据新《公司法》之规定,以化工公司及赵某为被告,起诉至菏泽市中级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并以赵某违犯禁止关联交易原则为由,要求赵某赔偿损失3万元。
王宝全律师接受赵某及化工公司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后,向法庭提交了有力、有利的证据,并通过缜密的分析,科学的论证,提出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及要求赔偿证据不足的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王宝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我市首例股东解散公司纠纷案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