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的处理方法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保了“三者险”的。应当按照“三者险”合同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三者险”并不是强制险,不应当产生“交强险”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一方按照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车辆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在过渡时期既投保了“三者险”又投保了“交强险”的。这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保险模式,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出险后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规定的损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事故由非机动车一方违章引起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3.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交强险”规定的最低幅度内,直接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法定的“交强险”已经全面推行,作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担投保的义务,如果其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总之,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交强险”将在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发挥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但“三者险”并不会因“交强险”的实施而退出保险市场,“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损失,作为车辆方在6万元“交强险”之外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一个由“三者险”与“交强险”共同编织的交通保险体系,才是完善的。
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韩广旭 |